1、犯罪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可以延长1日至四日)。
2、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需要在7日内做出逮捕不逮捕的决定。
3、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释放前先给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领取代保管的财物后就可以回家了。
4、对于需要继续观察的,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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