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1955年开始进行军衔授勋,1965年取消军衔制,1988年又恢复军衔制。条例规定,勋章每种分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区分勋章奖章的条件,是以参加人民革命战争时间的长短和当时职级的高低,以及是否坚持工作和有无重大过失为依据。
各级勋章、奖章的授予条件是: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授予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日至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以上干部。二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和营级干部。
三级八一勋章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和第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二十五军,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
勋章由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决定,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国防部长授予。授予勋章奖章的同时发给证书。为及时审批,团、营级干部的勋章奖章,授权各总部、军兵种等大单位首长批准授予;连级以下人员的奖章,授权军级首长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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