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曾隶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按照国家批复的《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组建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原省林业厅的职责,原省森林工业总局和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职责,省畜牧兽医局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原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领导和管理,不再保留省林业厅、省森林工业总局和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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